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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来源:未知 作者:辽宁省环境科学学 时间:2017-12-10 13:11  打印 关闭

环保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环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正确判别环境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促进环境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环境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设立的创新驱动助力工程沈阳服务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在东北三省开展环保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环境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环境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鉴定、验收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价活动依据客观事实做出科学的评价。
 
第二章  环保科技成果评价的范围、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环保科技成果评价范围
1.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以及地级市有关部门环境科学技术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
2. 企业、事业单位自主资金资助的有关环境科学成果的评价。
3. 申请国家有关方面资助项目、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等需要开展的环保科技成果的评价。
4、其它。
第五条 申请环保科技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 知识产权清晰,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与权属方面的争议;
3.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 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六条 申请环保科技成果评价,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者项目合同书;
2.测试与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报告;
3.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
4.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5.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资料和分析对比报告、有关的检索和查新结论报告;
6.用户使用情况;
7.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8.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水平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或方法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第三章  环保科技成果评价专家遴选
 
第七条 环保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环境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2.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环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第八条 遴选评价专家应当遵循的原则:
1.随机原则。参与具体评价活动的评价专家一般应从评价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
2.回避原则。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
第九条 建立健全环境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四章 对若干类环保科技成果的评价原则
 
第十条 对若干类环保科技成果的评价按以下原则区别对待:
1.对于可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其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进行鉴定。
2.重大软科学成果主要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和基础性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可组织进行同行评审。
3.以下三类情况可以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由完成单位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查合格,填写验收证书,组织验收。
(1)一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一般软科学成果;
(2)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的计划内应用技术成果;
(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五章  环保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属于验收、评审或鉴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
2.提交的申请表和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3.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第十二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2.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断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评价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形式。
采用会议评审时,根据所评成果的情况,由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组织同行专家7-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审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采用通信评审时,根据所评成果的情况,由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聘请同行专家7-9人组成通信评审组,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成果做出评价。评审委员填写评审意见表,组织评审单位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评审结论必须经通信评审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应根据成果完成情况,据实提出评审结论,结论应包括:
1.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
2.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规定;
3.成果的实用价值、作用以及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推广应用的可行性;
4.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理论等的创新性、先进性和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召开专家评议会时,将完整的符合数量要求的整套材料提交会议;申请单位应如实介绍有关技术情况并回答专家问询的问题。
第十六条 评价单位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所有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最后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或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给出统一格式的技术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评议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议书中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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